正如《医药导报》所言:“在一些不法分子眼里,保健食品是‘短平快’的致富项目。他们蜂拥而上,粗制滥造,以假充真,牟取暴利。”这种说法,绝非危言耸听,用“乱”字形容保健食品行业决不为过,如何从根本上治理这种现象,笔者认为不存在法律真空,只是监管不力,行政查处不到位。若要从根本上治理这种乱的局面用重典治市(场)的方式是可以从乱到治的。远的不说就拿“乐康胶囊”为例分析一下大家不难得出同样的结论。 一、 先让我们认识一下“乐康胶囊”的身份。目前乐康胶囊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更(2003)第0111号”,从上述批号我们不难看出“乐康胶囊”是一种保健食品,根本不是药品。什么是保健食品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保健食品的身份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因此乐康胶囊根本就不治病,只能调节机体功能,既然不治病,当然就不能可能是疾病的“终结者”。 二、 糖尿病目前没有被终结 糖尿病是一种与遗传基因有关的全身慢性代谢性疾病,其病因至今尚未阐明,该疾病患者体内的胰岛素分泌相对或绝对不足有多种因素,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看尚无一种治疗方法可以终结“糖尿病”,传统医学也同样解决不了糖尿病问题,因此在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上任何人称:“终结糖尿病”的说法都是一种谎言。 三、 乐康胶囊违规之处 纵观“乐康胶囊”的宣传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其有以下违规之处: 1、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而“乐康胶囊”宣称“不打针、不吃药、彻底治疗糖尿病”显属违规。 2、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乐康胶囊则称“首都医科大学、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学科学院、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专家推荐”显属违规。 3、 乐康胶囊健康服务中心涉嫌非法行医。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生行医,才是合法行医。卫生经营许可证不是行医的合法证照。因此,乐康胶囊健康服务中心涉嫌非法行医。 四、 几个疑点 1、 长白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生产保健食品是存在疑问的!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证书只发给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该证书只能转让一次或与共同合作生产。 从乐康胶囊的实际运作来看,吉林长白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者,为什么要找一个药品生产者合作生产保健食品,有暗示含义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个药厂并不具有保健食品生产的当然资质(虽然药品生产更严格)。保健食品的生产要有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该药厂有吗? 2、 专家推荐 诺贝尔得奖者与乐康胶囊的发明者的合影能证明诺贝尔得奖者向患者推荐该胶囊了吗? 其他专家真的向患者推荐“乐康胶囊”了吗?这些专家是如何推荐的——是称乐康胶囊是糖尿病终结者还是辅助用药?乐康胶囊的宣传者向患者讲明了这些专家的专业身份了吗? 五、 没有法律盲区只有监管不力 有的专家称保健食品广告存在法律盲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目前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 1、 保健食品广告需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2、 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3、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 非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诊疗活动的宣传,包括义诊宣传 5、 违反上述规定,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并无法律规定的盲区,也不存在《药品管理法》与《食品卫生法》协调的问题,因为二者规范的对象截然不同,对于保健食品行业的乱,若行业主管机关用重典让违规者付出不能经营的成本,则乱市(场)的治理就简单多了。因此本文认为,行政机关、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医务人员、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若共同努力拿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良知,大家齐动手,则保健市场的乱市就不难治理,那么“终结者”的声称终会在重拳的出击下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