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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病引发医疗纠纷案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7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 案情介绍
       某患者,因恶心、呕吐,发热到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后住院治疗。某医院初步诊断为发热待查,感染中毒性休克,在治疗过程中该患者病情加重,于第二天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误治造成患者死亡,要求赔偿人民币101969.20元。
       二、 原告诉称
        患者因恶心、呕吐,发热到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因某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和正确及时的诊断,出现误诊误治,造成患者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例构成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为此我们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1969.2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 被告辩称
        该患者来我院就诊时病情较重,不能提供详细病史,其家属又不与我院配合,造成病史采集困难,导致我院不能对该患者的病情进行及时正确的诊断。尽管如此,我院还是对该患者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后因病情加重死亡。患者死亡后,我院提出对其进行尸检,以查清死亡原因,遭患者家属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鉴定中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只是推断,并无明确认定,故我院认为该患者的死亡与我院的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医疗事故鉴定
       1、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根据病史资料,经专家讨论后一致认为:
        在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医院考虑到腹痛而做了多方面的排除性诊断,排除了急腹症、妇科疾病,在发现血糖、尿糖异常后作出诊断,其治疗符合医疗常规。医院在检查,处理技术上存在一定不足,如血糖、电解质化验不及时。但考虑到患者首次发病,且病情实属复杂和凶险,其血钠低致53mol/L,预后不良,治疗上的不足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2、 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与会专家在听取双方陈述,仔细查阅了病历资料,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本病人诊断感染中毒性休克可能性大,合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患者病情危重复杂,初期经扩容抢救,一度血压回升,心率下降,尿量增加,但休克并未解除,随后的扩容治疗,抗生素使用以及升压药的应用都不够有力,必要的检查不到位,就诊当时下午2小时后没有严密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对已经出现的尿糖、酮体阳性没有及时引起重视,使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诊断延迟近4小时,导致治疗不及时,失去有效的抢救机会,最后死于休克。
       鉴定结论:本例构成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五、 法院审理
      1、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对事实进行了审理后,认为凡发生医疗事故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的一方负责。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临床诊断中,某医院不能明确某患者的死亡原因,在其死亡后,某医院即要求对患者进行尸检,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影响了对患者死因的判定,本院亦因此不能认定某医院的诊断行为与某患者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此应由病员家属负责,故对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丧葬费、律师费、复印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某医院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案件受理费3549元,由原告承担。
        2、 二审法院判决
       一审原告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按照医疗事故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六、 律师点评
        1、 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患者的死亡是因医院诊断延误,导致治疗不及时,失去有效的抢救机会,最后死于休克。可见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而是否做尸检,并不能作为判断患者与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依据。
         2、 医院应当注意的问题
        医院在遇到像本案患者这样的危重病人后,应注意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明确诊断,防止因诊断不明确而延误抢救时机。
        3、 患者的误区
        患者及家属在患者本人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医院,详细陈述患者的病史及发病经过,以便医院尽早全面查清病情,作出正确诊断及治疗,以免病史陈述不祥,医院诊断延误,失去抢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
       七、 法律链接
       本案涉及法律有《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第18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