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母亲杨淑芳(化名)今年79岁,记忆力比较差,腿部行动也不便,为了防止她独自在家无人照看而受到伤害,我们兄弟二人协商决定将母亲送到养老院。我们于今年4月初选择了张某开办的一家民办养老院,并专门介绍了我母亲的情况及我的要求:首先是保证我母亲的人身安全,例如,不能让她自己烧开水,所居住的房间一定要防滑等。经过协商,养老院每月多收400元,在协议中增加了这样一个条款:“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
养老院将我母亲安排与69岁的齐阿姨一个房问(也是在养老院养老的老人),由齐阿姨负责烧开水、打扫房间卫生,协助养老院照顾我母亲的日常起居生活,养老院则每月减少齐阿姨200元的养老费用。某日下午,齐阿姨的儿子来看望齐阿姨,齐阿姨在出门送儿子过程中,我母亲自己上厕所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近端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18000余元。
当我要求养老院赔偿这些医疗费用时,张某却说养老院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还说,养老院总不能寸步不离跟着我母亲,即使寸步不离也避免不了她摔倒受伤。请问,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意见】
我们认为,养老院应当对你母亲因摔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你们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的条款。
你和养老院订立了合同,且台同中有特别约定,这就明确了保证你母亲杨淑芳在养老院的人身安全是养老院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而无论是不是由于过错构成的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的
规定中,仅有一种例外情况,虽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才能称为不可抗力的情形。而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而,养老院应当对你母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关于养老院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使你与养老院之间没有约定关于“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的条款.养老院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在没有过错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你们的合同中增加了特别约定的条款,且你也多支付了费用。因此,养老院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
建议你就赔偿问题与养老院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摘自健康报,作者:周玉文 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