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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师法》(5)| 《医师法》中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新措施
来源: | 作者:郑雪倩 岳靓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21-09-29 | 1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医师法》新增了第五章“保障措施”,共10条。对保障医师薪酬待遇、职业防护、执业环境治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强调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对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新增了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利于提高医患双方防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强调医师待遇及特殊岗位、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保障


第四十四条是《医师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本次修法活动中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法条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健全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原则性的宏观层面制度架构;


第二,特殊岗位医师的津贴保障;


第三,基层和艰苦边区医师的补贴优待。


医师的待遇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医师群体所关注和呼吁的内容,建立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是解决医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医疗卫生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实现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医师工作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执业医师法》仅规定了国家对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医师法》增加了表彰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抗击病魔、捍卫人民健康。期间不少医务人员不幸感染病毒,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经过他们的不懈努力和伟大付出,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对这些最美逆行者、白衣战士进行表彰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医务工作者的认可和感谢,《医师法》将激励医护人员的表彰方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就是激励医师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医疗服务工作当中去,实现其崇高的职业精神。社会上有很多有关医护人员的感人事迹,“寻找乡村最美医师”、“最美基层好医生”、2021年“最美医生”先进事迹评选等活动,不仅是对医师职业精神的高度赞扬,更是鼓舞年轻医师向榜样学习,不断修医德、行仁术,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懈奋斗。政府带头弘扬医师职业精神,表彰医师先进事迹,更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尊医重卫氛围的形成。《医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六种医师表现突出而奖励的情形: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体现了国家对于医师这一职业的尊重和高度认可。在健全医师待遇保障机制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本条进一步完善对于医师工作突出的表彰、奖励。鼓励医师积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投身基层、坚守疾控防线、推进健康促进等。

三、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是修订过程中的又一大亮点,强调政府、社会、医疗机构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的责任。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将医院秩序纳入政府管理,把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安全上升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层面来保障,而不仅仅是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第二,强调了医疗机构必须制定相关安保措施,采取有效手段维护医疗秩序,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法律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对应法律责任是本法第六十条,专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涉医犯罪层见迭出,侵犯医师人身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触目惊心之余我们深感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保障不足。《医师法》的修订中重申对于医师人身权利的保障无疑更是为广大医师提供了一剂暖心的良药。法条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入手,再到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的要求,最后到社会大众的禁止性规定,多维度、多层次的保障措施以及联动效应进而实现保障医师执业环境和人身权利的目的。保障医师人身权利、维护医疗秩序,就是维护社会大众就医的权利和秩序,就是维护公众健康,推动实现促进医患互信、维护医疗秩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目的。

四、医师特殊执业防护及工伤保险待遇


《医师法》第五十条是新增条款,对医师的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工伤保险待遇等医师的权益作出专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冠肺炎爆发之初,出现职业防护及卫生防护用品不到位,因此解决医务人员职业防护问题刻不容缓。《执业医师法》中未有专门对医师生命健康权及职业防护的条款,缺少对医师特殊职业的考虑,《医师法》增加相关条款,有利于保障医师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医师更加安心、放心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条新增明确了医师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法律在保障医师权利的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济,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五、合理安排医师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医师法》第五十一条是新增条款,针对目前存在的大量医师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医师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及健康体检的权益作出专门规定,是很具体的保护规定,需要医疗机构去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各级医师工作压力超负荷的状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点,临床医师大多存在工作忙碌的现象,频繁夜班、加班加点、周末无休是很多医师的工作常态。因此医师队伍普遍存在工作压力大,身心疲惫,工作积极性下降等情况。同时,超负荷工作给医师队伍带来健康隐患。《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体现了对医师队伍的关心和爱护。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轮班制度,保证临床医师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根据不同科室的工作强度、工作量以及工作内容差异化地安排医师工作时间。严格落实医师带薪休假制度,统一安排休假时间,要求医师年初拟定休假计划,包括休假的日期、天数等做综合统计和安排。这样既能够落实医师带薪休假制度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疗工作的影响。医疗机构应当定期为医师开展健康检查,临床医师更应该加强对自身的健康的重视程度,掌握自身健康状况,养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提高对健康体检及自身健康的重视度,这不仅是对医师个人负责,也是对患者负责。

六、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本条来源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但在《医师法》中,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风险基金,将倡导性条款修改为强制性条款,使用“应当”替代了“鼓励”。区别在于“应当”是必须履行,属于法定义务;而“鼓励”是倡导性义务,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是否履行。通过立法形式,更加充分地保护医师的执业安全,进一步体现了对医师的关心和爱护。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基金以及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建设,对于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疗秩序和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下期将刊发《医师法》中法律责任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