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010-62138436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解读《医师法》(4)| 《医师法》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机制
来源: | 作者:郑雪倩 岳靓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0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师是知识密集型职业,有计划的培养、培训对提高医师执业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十分重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医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实现是《医师法》立法的重要亮点,也是实现医师继续教育新机制。


关于继续教育新机制主要有四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医学教育的制度建设


涵盖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国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重点突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以及高层次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师培养,解决和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部分:关于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制度,政府、医疗机构、行业组织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向社会均等化过渡。

第三部分:关于基层和艰苦地区的医师队伍建设的制度


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建立“县管乡用”“乡聘村用”上下贯通职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培养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强力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均等化过渡。

第四部分: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旨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专业队伍技术水平,保障医师队伍的持续性发展。


《医师法》将考核周期由《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两年调整为三年,经过实践适当延长周期,有利于医师的业务水平培养,更有利于实践经验的积累,符合医疗工作的科学规律,适度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考核工作负荷。


医师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注册的重要标准,承担医师考核的机构或组织,应当进行妥善保存,并及时报送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注册时进行查找。


增加将医师定期考核,二次考核仍不合格作出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也是要提请医师们重视定期考核,避免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


(下期将刊发《医师法》中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