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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法 | 非法行医(一)揭示“非法行医”现象 认清“非法行医”危害
来源: | 作者: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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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2004年开始,便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但是多年来形势依然不乐观。什么是“非法行医”?它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危害?为什么“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揭示“非法行医”的现象,探寻其深层次的根源问题,并分析我国法律在“非法行医”方面现有规定和对今后立法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本文将分四期刊出,敬请读者关注。


案例1






2019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为多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12月7日,陈某在某酒店为被害人黄某进行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案例2






胡某某与吕某在博客上宣称用“五味疗法”可免除吃药打针等传统治疗方式带来的痛苦,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各类癌症等有特殊效果。2013年8月,吕某指使唐某某分别联系身患不同疾病或痴迷中医的云某某等十余人参加“自然大法培训班”,饮用由咖啡、白糖、盐、生抽(或酱油)、陈醋兑水后调成的“五味汤”后大量喝生水,再把喝到腹内的水吐出来反复进行,宣称可以把体内的病毒排出体外,达到治病强身的目的。被害人云某按照胡某传授的疗法照做后,出现了严重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吕某、唐某某、贺某某遂采取灌凉水、往云某某头上浇凉水的方法进行救治。随着云某某病情的加重,吕某先后两次去找胡某某,胡某某指使吕某分别采取将泥土涂抹到云某某身上后浇凉水和向其口中灌其配制的液体的方法进行医治。当晚22时30分,云某某因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通过以上案例得以看出非法行医所导致的严重后果。“非法行医”通常是打着各种旗号作虚假宣传。为了让人们认清非法行医的真正面目,本章将揭示非法行医的各种表现形式:


一、利用“黑诊所”进行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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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即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诊所备案》的行医场所。一般行医者不具备行医资格、医疗设施简陋、卫生条件极差等典型特征,且非法行医具有场所不固定性、行动隐蔽性以及活动游动性等特点。由于这类非法行医分布广、回潮率高、手段隐蔽,不但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可以说,“黑诊所”是医疗行业的一颗“毒瘤”。非医师在这里使用不合格器械、设备、药品进行注射、输液、开处方、卖药、拔牙、镶牙、人流等等医疗诊疗活动。


二、“包治百病”的江湖游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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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自行携带西药、草药流动给村民挂牌看病,利用大众求医心态,自吹自擂能送鬼送神,诊治疑难杂症的一些江湖医生;或到处张贴小广告吸引患者进行非法从事性病、牛皮癣、癌症、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诊疗活动的行为。非医师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补牙、镶牙活动的;在临时租借的场所,通过人传人,挂牌或不挂牌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生活美容机构违规进行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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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诱骗社会大众进行非法手术、激光、注射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使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国家注册药品,甚至是一些过期、失效或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药品。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还需备案获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没有生活美容经营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生活美容院营业执照的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混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擅自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水光针注射、“皮秒”甚至开展手术等医疗美容服务。使用不具备医疗专业水准和资质的人员非法行医。可能对求美者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影响生命健康。有整形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非医疗机构场所,以“飞行手术”方式进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


四、非医疗机构的公司、研究机构等使用医疗新技术进行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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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发展医疗新技术领域出现很多新生事物,有些研究机构或公司,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资质,违法开展诊疗项目检验等,违法使用医疗新技术,给患者进行基因检测、治疗。使用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等,造成患者严重损害。以及违法进行基因编辑婴儿、恶意逃避监管。


五、非医疗机构非法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取精子、卵子、进行胚胎、代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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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已批准开展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行为。


六、无资质人员参与医疗诊疗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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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研究者PI获得身份需要经过备案,PI将工作分工给团队人员必须有授权书。现实中PI和被授权人可能都很忙,PI不知道或者默许协调员CRC(临床协调员)做询问病史、知情同意、发药、判断检查单等工作。CRC不是临床医师,不具备临床知识,在临床试验中只能从事沟通、协调、提醒等秘书性质的工作,不能做出医疗决定,不能与患者询问病史、知情同意告知、发药、看检查单等,CRC不具备资质。如果CRC单独做了这些工作,就属于非法介入临床试验、非法从事诊疗技术,可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这些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不符合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原则,对受试者来说有很大风险,有可能造成受试者的损害,还有可能影响整个临床试验的结果,导致功亏一篑。


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未校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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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解决非法行医问题,首先需认清非法行医的方式,才能使百姓能够加以辨别,使相关部门在检查和执行处置方面更有的放矢,严格限制非法行医者的行为,从而提高执法效果,达到减少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