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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师法》(2)| 《医师法》中执业注册的新变化
来源: | 作者:郑雪倩 岳靓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23-04-18 | 1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医师的执业注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这样几个新变化:


一、实行区域注册,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在第一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后,医师可以选二个以上执业地点定期执业。为主的医疗机构,是指医师与其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第一个医疗机构。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责任需求和医师个人精力及时间有限等因素,国家主张一般不宜超过3个地点执业,本法规定医师按区域内注册执业,第一医疗机构医师是申请注册批准后在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本机构执业。


所谓“一次注册,区域有效”是指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在同一区域执业地点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多点机构),向批准该多点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跨区域增加执业机构的,仍需向批准增加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执业医师注册均需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助理执业医师注册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在本区域内多点执业的不需要重新注册,仅需要在多点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跨区域的多点执业,需要医师到所在地医疗机构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增加注册。


例如某医师的第一执业机构在郑州市某三级医院,属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系范畴,应到河南省卫健委注册;该医师拟在河南省内其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则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该医师拟至其他省份医疗机构执业,需向该医院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增加注册。


对于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上述情形属于国家和政府规划安排的阶段性、紧迫性、公益性任务、重要活动和制度性变革推进过程,本法实事求是,依据诊疗活动的特点,规定不办理变更注册,减少繁琐的手续,符合实践工作中的需求。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高效及时的紧急救治,满足规培进修、强基层稳队伍对口支援的需要,推进公益性诊疗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医联体合作、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均等化改革,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二、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西医互用技术


现代医疗技术飞速发展,跨学科、跨专业、跨范围执业的法律限制的不适应、不协调已经突显。《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医师法》规定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可以按注册类别、执业范围在其他的临床科室执业,突破了学科的限制。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可以互相应用对方学科专业的技术方法执业。是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法治进步,是加速医学跨学科合作发展的发动机,是推进中西医和谐共进的重大决策,是我国中医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器,切实满足了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多年持久的期盼。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展,近年来社会办医、个体行医逐渐增多。个体诊所和个体医师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补充,为方便群众就医,解决基层医疗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医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本条中执业满五年是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执业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五年的医师,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个体行医。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是指师承方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两名医师推荐、通过省级考核合格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证书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就可以在考核注册的范围内开办诊所,进行诊疗活动。


医师临床工作满五年,具有了基本的临床独立诊疗能力,相当于可以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水平,能够胜任一般、基层个体诊所的诊疗服务活动,立法设置合适的门槛,在注册执业范围的约束下,患者的医疗安全是应该得到保障的。由于个体医师没有医疗机构内三级医师负责制的制约,诊疗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局限,医疗安全的风险可控性薄弱,因此,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强,配套的相关体制机制必须建立。


在临床工作多年,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业务成熟,经验丰富,独立能力较强,立法许可在考核注册的中医范围内开办诊所,合法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患者,利国利民,为继承发扬我国中医药专长技术的发展,为拓展师承方式的个体中医为患者服务的途径,为推进强基层稳队伍均等化发展建设提供中国方案。


(下期将刊发《医师法》中关于执业活动的新要求)